河南省政府日前发布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将根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按照一定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
《办法》中强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有关部门审批,额度可不受上述限制。
《办法》中公布了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等12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将根据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如“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至5%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